巫山縣嚴禁黨員干部違規操辦酒席管理辦法 | ||
發表時間:2016-09-18 17:39:20 | 瀏覽人數:24人 | 來源:重慶市巫山縣人民醫院 |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員干部操辦酒席行為,營造風清氣正的黨風政風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》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》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等規定,結合我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政府機關、政協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、人民團體、事業單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員(包括離退休人員、臨聘人員),村(社區)干部和無職黨員。市直部門、國有企業參照執行。
第二章 原則要求
第三條 黨員干部除婚喪嫁娶以外的事宜,一律不得以操辦酒席名義收受禮金、禮品等,不得化整為零分批次、多地點違規操辦酒席或以其他形式變相收受禮金、禮品、消費卡等。
婚嫁酒席操辦須是本人或子女結婚,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為他人操辦;復婚不得操辦酒席。喪事酒席操辦須是喪者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岳父母;喪者為鰥寡孤獨人員的,由直接贍養者操辦。
第四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嫁娶酒席僅限邀請近親屬、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管理服務對象以外的朋友參加。嚴禁本人或授意、默許他人通過電話、短信、微信、傳話通知等形式,邀請上述規定以外人員參加酒席或收受其禮品、禮金、消費卡等。有上述規定以外人員參與的,一律視為違規操辦酒席。
嚴禁黨員干部參與(包括赴宴、送禮、幫忙等,下同)違規操辦的酒席。黨員干部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操辦婚喪嫁娶酒席,與本人履行管理服務職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的,無論以誰的名義、自身是否在場,均視為其本人違規操辦酒席,一律嚴肅處理。
第五條 對經審批同意操辦的婚喪嫁娶事宜,不得大操大辦、借機斂財、奢侈浪費,不得動用公車、公款、公物,不得占用公共場所。并堅持禮尚往來,收送禮金不得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平。
第三章 申報程序
第六條 操辦婚嫁酒席,按管轄權限,須提前15天向管轄單位申報,同時注明宴請時間、地點、事由、范圍、桌數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。操辦喪事酒席,按管轄權限,須事先向所在黨組織或主管單位報告,并在安葬后15天內完善備案手續。
第七條 一般干部職工的申請,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審查,經主要領導審批后送單位或主管部門紀(工)委(紀檢組)備案;縣管干部的申請,單位主要負責人由縣級分管領導審批,并報縣紀委備案;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,并報縣紀委備案;市管干部向縣委提出申請,由縣委書記審批后縣紀委備案。
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報告規定的,分別按規定報告。未經申報操辦、申報不實或超出申報范圍的,一律按違規操辦酒席處理。
第八條 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、主任、綜合服務專干、綜合治理專干等“四職干部”操辦婚喪嫁娶酒席,經所在鄉鎮(街道)分管領導審查,報黨(工)委主要領導審批后送鄉鎮(街道)紀(工)委備案。村(社區)其他干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,經所在村(社區)黨組織書記審查,報所在鄉鎮(街道)分管領導審批后送鄉鎮(街道)紀(工)委備案。無職黨員辦理婚喪嫁娶事宜,經所在黨組織書記審批,報鄉鎮(街道)紀委(紀工委)備案。
第四章 工作職責
第九條 各鄉鎮(街道)、部門黨(工)委(組)對治理本地區、本部門、本系統黨員干部違規操辦酒席工作負主體責任,并嚴格落實“一崗雙責”。負責督促抓好干部職工、村(社區)干部操辦婚喪嫁娶酒席的審查備案工作;負責強化宣傳教育,加大約談誡勉力度,嚴格管理干部職工;負責對擬違規操辦酒席的及時制止,對違規操辦酒席的行為嚴肅查處。
第十條 各鄉鎮(街道)、部門紀(工)委(紀檢組)對治理黨員干部違規操辦酒席工作負監督責任。負責協助和督促黨委切實履行主體責任,對苗頭性問題開展教育提醒、警示約談等;負責查處黨員干部操辦違規酒席和違規參與酒席的行為,并按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。
第五章 責任追究
第十一條 黨員干部違規操辦酒席的,所收禮金一律清退或收繳國庫,并給予免職、責令辭職、罷免或逆崗交流、辭退、解聘等組織處理,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。
第十二條 黨員干部違規參與酒席的,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,并取消個人當年績效考核獎勵。村(社區)干部違規參與酒席的,扣發一個月在職村(社區)干部補貼,參與三次以上的,由所在鄉鎮(街道)黨(工)委給予組織處理。
第十三條 黨員干部和村(社區)干部違規操辦酒席,除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外,同時追究所在鄉鎮(街道)和主管單位的主體責任、監督責任。
本鄉鎮(街道)、本部門、本單位一年內發生1起以上干部職工(含村社區干部,下同)違規操辦酒席的,追究分管領導責任;發生2起以上干部職工違規操辦酒席的,追究黨政主要領導責任。
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從輕追究責任:
(一)及時停止違規操辦酒席行為,主動清退或上交違規禮金、禮品的;
(二)積極配合調查,主動交代違紀違規問題的;
(三)認錯態度好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;
(四)檢舉揭發他人有功的;
(五)其他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從輕的情形。
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從重追究責任:
(一)態度惡劣,拒不改正,致使不良影響擴大的;
(二)干擾、阻礙或對抗組織調查的;
(三)打擊報復舉報人和調查人員的;
(四)對違規操辦酒席制止不力、包庇縱容、壓案不查的;
(五)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從重的情形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六條 建立治理違規操辦酒席舉報獎勵制度,對實名舉報黨員干部違規操辦酒席并經查證屬實的,由舉報受理單位給予第一舉報人1000元現金獎勵。同時對舉報人嚴格保密,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,對失密、泄密的從嚴追究責任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。原巫山委辦發〔2011〕17號文件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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